亿诚律师 | 关于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合法性及证据有效性的研究报告(二)
阅读次数:35  发布时间:2025/6/16 15: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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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审讯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有效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合法的审讯程序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有效的证据则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决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审讯程序中的非法取证问题以及证据审查判断的失误受到了广泛关注。这些案件凸显了研究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合法性及证据有效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其对于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研究目的与任务

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当前刑事案件审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证据有效性的影响,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具体任务包括收集和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梳理审讯过程中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探讨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过程中的难点与挑战,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为规范刑事案件审讯程序、保障证据有效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研究方法与范围

本研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学术文献和研究报告,了解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动态;案例分析法,选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从实际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剖析审讯程序与证据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比较分析法,对比国内外不同法律体系下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异同,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研究范围主要聚焦于我国刑事案件审讯领域,涵盖各类刑事案件类型,涉及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合法性及证据有效性的现状与问题。

01
刑事案件审讯程序与证据的相关理论

1.1 审讯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审讯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审讯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侦查人员,审讯应当在法定的场所进行,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或其他规定的办案场所。审讯的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疲劳审讯,一般情况下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有权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等。


审讯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审讯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审讯行为都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公正性原则,要求审讯过程中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审讯环境和方式的公正性;自愿性原则,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1.2 证据的分类与有效性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书证,如合同、信件、发票等,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血迹等,通过其自身的特征和属性来证明案件情况;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的描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其对案件事实的承认或否认以及相关解释;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记录了侦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和发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录音、电子邮件等。


证据的有效性标准主要包括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得伪造或篡改;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或反驳的作用;合法性,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证据,或者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均不具有合法性。


1.3 审讯程序对证据有效性的影响机制

审讯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有效性。如果审讯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疲劳审讯、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作出非自愿、不真实的供述。这种非法获取的供述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从而影响证据的有效性。此外,程序违法获取的证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具备合法性,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例如,在疲劳审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由于身体和精神的极度疲惫,可能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其供述可能存在错误或虚假成分。而刑讯逼供和诱供更是直接违背了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迫使他们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供述,这些供述与案件真实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偏差,严重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


02

典型案例分析


2.1 案例选取与介绍

本研究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以深入分析其中审讯程序与证据有效性问题。


案例一:刘某涉嫌诈骗罪案。刘某在公安局第二侦察大队接受审讯,审讯时间从6月5日晚上10点持续至6月6日早上。期间,刘某称只有一名办案民警童浩川对其审讯,且未获得休息和饮食,属于疲劳审讯。刘某还表示笔录内容与自己实际陈述不符,许多话是童警官陈述,而童警官口头告知其签名后案件与其无关,诱使其在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字。


案例二:唐某康诈骗案。法院认定唐某康协助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构成诈骗罪。在该案中,唐某康的行为明确显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害,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审讯过程及证据收集相对规范,不存在明显程序违法问题,与刘桠案形成对比。


案例三:聂某友涉嫌诈骗案。聂某友因缺乏共同故意和实际帮助行为,被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罪。在该案审讯过程中,未发现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但从证据角度看,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构成犯罪,与刘桠案在证据有效性方面有一定关联,可作为对比分析案例。


2.2 案例中审讯程序问题剖析

在刘某案中,存在多项审讯程序问题。疲劳审讯问题严重,长时间不间断的审讯使刘某身体和精神处于极度疲惫状态,严重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单人审讯不符合规定,刑事审讯通常应至少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以相互监督和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单人审讯增加了非法取证的风险。笔录不实记录问题突出,刘某指控笔录内容与实际陈述不符,这可能导致证据的严重偏差,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此外,办案民警的诱供行为严重违反审讯原则,破坏了证据的合法性基础,使得刘某的供述可信度大打折扣。


2.3 案例中证据有效性争议探讨

刘某案中,其在疲劳审讯和诱供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以及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存疑,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受到严重挑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证据是否非法取得以及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对于刘某所声称的疲劳审讯和诱供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和证明,这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标准问题。如果无法有效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可能导致对刘某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影响司法公正。


在聂某友案中,虽然审讯程序未发现明显违法,但从证据角度看,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导致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构成犯罪。这表明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审讯程序的合法性,还与证据本身能否证明犯罪构成要件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综合判断和运用需要更加谨慎和准确,以避免错判或误判案件。


03

现状、问题及挑战


3.1 刑事案件审讯程序的执行现状

目前,我国多数地区在刑事案件审讯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执行相关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讯活动。侦查人员在审讯时一般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实告知其权利义务,按照规定进行讯问和记录。然而,仍存在部分地区或个别案件中审讯程序执行不严格的情况。一些侦查人员在审讯时未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时间,导致疲劳审讯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存在审讯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情况,影响审讯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个别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3.2 存在的问题


3.2.1 审讯程序违法问题

疲劳审讯是较为常见的程序违法问题之一,长时间的连续审讯使犯罪嫌疑人身心疲惫,无法正常表达真实意愿,增加了供述虚假的风险。刑讯逼供虽然在近年来得到了一定遏制,但仍未完全杜绝,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诱供、骗供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侦查人员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破坏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审讯过程中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限制律师会见权、不告知权利义务等情况也较为突出,影响了审讯的公正性。


3.2.2 证据收集与审查不规范问题

在证据收集方面,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如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非法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全面也是一个问题,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或罪轻证据,导致证据体系不完整,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判断不够准确,容易将一些与案件无关或真实性存疑的证据纳入证据体系。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存在侥幸心理,未能坚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


3.2.3 监督机制不完善问题

内部监督方面,公安机关对审讯活动的内部监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监督力度不够,对于审讯程序违法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时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对非法审讯和证据问题未能有效监督和纠正。外部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审讯过程的监督缺乏有效途径,媒体监督也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全面深入地监督审讯活动。


3.2.4 非法证据排除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一些情况下难以准确判断证据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往往不愿意承认证据收集的非法性,对于检察机关或法院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可能存在抵触情绪,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以有效启动和推进。此外,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错误观念,认为只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使获取手段存在问题也不应排除,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执行。


3.3 面临的挑战


3.3.1 法律规范细化与适用的挑战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现行法律规范在审讯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例如,对于疲劳审讯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疲劳审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3.2 新兴技术应用带来的挑战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监控技术等在刑事案件审讯中的应用,给审讯程序和证据有效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新兴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隐私侵犯问题,如大规模监控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过度收集和使用。另一方面,技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面临考验,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能受到质疑,人工智能辅助审讯可能存在算法偏见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层面加以解决。


3.3.3 防范冤假错案的挑战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防范冤假错案是刑事司法面临的重要挑战。在审讯程序中,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防止非法取证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过程中,需要建立更加科学、严谨的制度和方法,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对防范冤假错案至关重要,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04

国内外经验借鉴


4.1 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与实践经验

国外许多国家在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和证据制度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的米兰达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等权利,否则讯问所得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则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防止侦查人员通过非法讯问获取口供。美国还注重对非法证据的严格排除,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于通过非法搜查、扣押、讯问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维护了证据的合法性。


英国在刑事案件审讯中强调警察的告知义务,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详细告知其权利,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在场权等。英国还建立了独立的警察投诉机制,对警察在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确保审讯活动的合法性。在证据制度方面,英国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较为严格,注重证人的可信度和证言的真实性,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深入审查。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讯程序,如审讯必须在法定场所进行,审讯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过长。德国还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随时要求停止讯问的权利,以防止疲劳审讯。在证据制度方面,德国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严格排除,同时注重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通过科学的鉴定和检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2 国内可借鉴之处与启示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和证据制度。


在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应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如细化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权利的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增强其可操作性,使非法证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排除。


在加强律师作用方面,应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律师帮助,律师有权在讯问现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指导和保护。同时,提高律师在证据收集、审查和辩护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在科技手段运用方面,应在保障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新兴技术提高审讯效率和证据质量。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筛选,提高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通过监控技术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但要建立严格的技术监管机制,防止技术滥用。


在人员素质提升方面,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审讯技巧、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等方面的培训,使司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合法、科学的审讯方法和证据规则,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审讯程序违法和证据失范。


05
完善建议与对策

5.1 规范审讯程序的具体措施


5.1.1 细化审讯操作流程

制定详细的审讯指南,明确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审讯计划、准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等;规范审讯过程中的提问方式、语言表达、记录要求等,确保审讯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例如,规定审讯人员应使用通俗易懂、客观公正的语言进行提问,避免使用诱导性、威胁性语言;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审讯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表情、动作等,确保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1.2 限制连续审讯时长

明确规定连续审讯的最长时间,如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复杂案件经审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在审讯过程中,应保障犯罪嫌疑人每2 - 3小时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包括适当的饮食、饮水和休息活动,以避免疲劳审讯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确保其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5.1.3 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进一步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录音录像的审讯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加强对录音录像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录音录像质量清晰、完整。同时,建立严格的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制度,防止资料被篡改、丢失或泄露,保证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1.4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聘请律师,并确保律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无故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得监听或干扰。律师有权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 保障证据有效性的策略


5.2.1 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范性

? 规范证据收集流程: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搜查、扣押、讯问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搜查需出示合法搜查令,询问证人需单独进行且全程记录,避免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取言词证据。建立证据收集双人核对制度,确保物证、书证的提取、封存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防止证据污染或篡改。


? 注重证据全面性:侦查人员需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不仅收集有罪证据,还应主动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除调取涉案合同、财务凭证等有罪证据外,还需核查嫌疑人的辩解材料、资金流向合理性说明等,避免证据体系失衡。


? 建立证据审查责任制:推行“谁收集、谁负责”的证据审查机制,要求侦查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核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引入“证据链完整性评估表”,从证据来源、形式要件、证明力等维度逐项审查,对存疑证据及时退回补充侦查或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5.2.2 完善非法证据预警与排除机制


?构建非法证据早期识别机制:在侦查阶段,由法制部门或派驻检察室对重大案件的审讯过程、证据材料进行同步监督,重点筛查疲劳审讯、单人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矛盾等线索。例如,通过智能系统自动识别审讯时长超过法定限制的案件,并触发预警提示。


?细化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基础,明确“疲劳审讯”的认定阈值(如连续审讯超过12小时且未保障必要休息)、“诱供”的具体情形(如以“签字即可释放”等虚假承诺获取供述)。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类案指引,统一不同地区的裁判标准。


?优化排除程序操作细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可允许以录音录像片段、体检报告、证人证言等形式初步举证。法院应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对确属非法取得的证据当庭予以排除,避免庭审程序空转。


5.2.3 加强证据保管与技术赋能

?建立全流程证据保管链:推行“证据保管电子台账”制度,对物证、书证从提取、移交、鉴定到庭审展示的每个环节进行扫码登记,明确责任人与交接时间,防止证据丢失或被替换。对生物检材、电子数据等特殊证据,需按照专业规范存储(如电子数据需备份至加密服务器并制作哈希值校验文件)。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证据可靠性:引入区块链技术对审讯录音录像、电子证据进行存证,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借助人工智能辅助证据审查,如通过语音识别技术比对笔录与录音的一致性,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证人证言中的逻辑矛盾。在鉴定领域,推广“盲审”机制,避免鉴定人受案外因素干扰。


5.3 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


5.3.1 构建多维度监督体系

?强化内部层级监督: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独立的执法监督部门,对审讯程序合法性开展定期抽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录音录像完整性、律师会见记录等材料。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引入外部独立监督:探索建立“审讯程序观察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对重大案件的审讯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不干预审讯活动),事后提交监督意见。畅通12309检察服务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鼓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程序违法问题进行投诉。


?发挥审判监督作用:法院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对控方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坚决排除。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一审证据认定错误、非法证据未排除等问题进行纠正,形成“侦查—起诉—审判”的监督闭环。


5.3.2 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追责情形与标准:制定《审讯程序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将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行为纳入“一票否决”情形,无论是否造成冤假错案,均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与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错案的,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倒逼司法人员审慎履职。


?完善容错与激励机制:区分故意违法与工作失误,对因法律理解偏差或技术条件限制导致的程序瑕疵,可给予补正机会;对主动纠正非法取证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绩效奖励,形成“合法取证受保护、违法取证必追责”的导向。


06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总结

本研究通过对刑事案件审讯程序合法性及证据有效性的系统分析,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与证据失范的深层问题:疲劳审讯、单人审讯等程序瑕疵不仅侵犯当事人权益,更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丧失;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模糊、监督机制缺位则加剧了证据认定的风险。从刘某案等典型案例可见,审讯程序与证据有效性的关联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基于国内外经验,研究提出规范审讯流程、强化证据审查、完善监督问责等对策,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确保证据在合法程序中形成并发挥证明作用。


6.2 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法律规范精细化:随着《刑事诉讼法》修订与司法解释更新,疲劳审讯认定标准、电子证据收集规范等将进一步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引。


?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人工智能辅助证据审查、区块链存证等技术的普及,将推动审讯程序从“人为监督”向“技术防错”转型,大幅降低程序违法与证据篡改的风险。


?司法人员专业化:通过常态化培训与职业伦理教育,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将持续提升,形成“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文化。


?国际规则衔接化:在“一带一路”等国际司法合作背景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将逐步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未来,唯有持续完善审讯程序与证据规则,才能从根源上防范冤假错案,让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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