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人格否认的核心价值在于遏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转移财产的行为。当股东为逃避个人债务,将自有财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其控制的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传统债权救济手段往往因交易结构复杂而难以奏效。此时,逆向人格否认通过刺破公司面纱,使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弥补债权人保护漏洞。在人格混同情形下,母子公司的财产边界消失,逆向否认成为恢复公平的必然选择。
1.肯定说
逆向人格否认与正向人格否认的行为本质相同,正向否认(股东为公司债务担责)与逆向否认(公司为股东债务担责)均针对同一类行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无论是股东将公司财产归集至个人,还是将个人财产疏散至公司,均破坏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逆向人格否认与正向否认均以资产分割理论为基础。资产分割理论认为,公司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需与其股东进行资产分割。这种分割可分为正向资产分割与逆向资产分割,前者是指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后者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逆向否认旨在规制股东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行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个人债务。例如,股东可能将个人财产低价或者无偿转移给公司,或者出资设立另一个公司以使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逆向人格否认制度能够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救济,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此外,一人公司因缺乏内部制衡,更易沦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逆向否认可填补规制漏洞,防止股东通过操控公司隐匿个人资产。
2.否定说
反对者则强调逆向否认与正向否认存在本质区别。首先利益受损主体不同:逆向否认直接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而正向否认仅针对滥用权利的股东。在逆向人格否认中,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被用于清偿股东的个人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财产范围错位: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资产信用评估交易风险,若允许股东债权人直接追索公司财产,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理预期。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是基于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的评估来确定交易风险的。如果允许股东债权人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直接追索公司财产,就会破坏公司债权人的这种合理预期,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责任承担逻辑差异:股东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而公司可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二者清偿能力基础不同。股东作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公平地清偿债务。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与股东的债务清偿责任混同,忽视了二者在清偿能力基础和债务处理方式上的差异。
综上,肯定说从规制统一性出发,主张以资产分割理论覆盖双向滥用行为;否定说则立足制度利益平衡,揭示逆向否认对非滥权主体及公司独立人格的侵蚀风险。
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反对意见的限缩立场,以法答网答疑意见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逆向认应局限于人格混同情形,且本质是人格混同导致的自然结果,而非独立请求权基础。一般情形下无适用必要,债权人可通过执行股权、行使撤销权等途径救济。
1.适用前提:限定主体与混同情形的实质审查
主体限制 :优先适用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利益高度重合,无其他股东利益受损风险);普通公司中仅限绝对控股股东),且需扣除非滥权股东对应的财产份额。
行为要件 :仅限财产混同(如账簿不分、收益不清、财产无偿调拨),排除人员、业务混同等情形。人格混同需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程度。
2.举证责任分配
一人公司 :债权人初步举证股东控制关系(持股+ 任职),公司需证明财产独立(账簿、审计报告等)。
普通公司(控股) :债权人证明股东滥用行为及严重损害后果,公司需证明交易公允或财产独立。
普通公司(非控股) :原则上不适用,债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禁止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公司,实体责任须经诉讼程序确认。保障其他股东程序参与权,诉讼中应追加非滥权股东为第三人,就其权益份额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有着复杂的争议和多样的裁判实践,需要在适用时谨慎权衡各方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规则以实现债权人保护与公司独立人格价值之间的平衡。
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态度的审慎性,法院对适用逆向人格否认普遍持非常审慎和严格的态度,强调其为例外情形,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支持案例的共性特征:获得法院支持的逆向人格否认案例,通常具备极其严重的人格混同特征,尤其是在“一人公司”或“家族企业”等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公司已沦为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或“躯壳”。
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极其困难的,主张适用逆向人格否认的债权人承担着极高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达到了无法区分的混同程度。
支持案例的案号:(2024)皖12民终3123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九俊贸易公司是否应对该公司的股东九俊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查明九俊贸易公司的现股东为九俊投资公司,持股比例100%,另九俊贸易公司公布的2020年报告显示股东为宁某东,且在宁某东任股东期间已经实缴出资,而九俊贸易公司的股东由宁某东变更为九俊投资公司的合理事由无证据印证;同时,宁某东亦为九俊投资公司100%控股权的股东,据此,虽然九俊贸易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但宁某东仍然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案的焦点表面上是九俊贸易公司是否应对其股东九俊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而实质是作为九俊贸易公司、九俊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宁某东是否利用控制权使该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法人人格。
李某彬在一审举证的九俊投资公司向九俊贸易公司转账的银行交易流水,以及一审质证时,宁某东关于九俊贸易公司名下写字楼的来源问题证实了宁某东利用对九俊贸易公司、九俊投资公司的控制权使两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且一审查明的九俊贸易公司多次向九俊投资公司的员工支付工资,印证了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边界不清,相互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同时,九俊投资公司作为九俊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亦未能举证证实其二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既然宁某东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致使作为子公司的九俊贸易公司丧失了独立于九俊投资公司的法人人格,那么九俊贸易公司应对九俊投资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李某彬要求追加九俊贸易公司作为其强制执行宁某东、九俊投资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九俊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王毓莹:《反向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法律适用》。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逆向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