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涉港澳台纠纷如何适用“适当联系”管辖原则?——以第549条司法解释为核心的法理辨析
阅读次数:46  发布时间:2025/6/5 15:14:21

4bc424f0bdd3f0182954d1b5cb0e866.png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持续推进,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频繁涌现,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9条即参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76条引入“适当联系”原则,为涉外案件提供了弹性管辖依据。那么涉港澳台纠纷是否应纳入此处“涉外”案件范围?其是否能够适用“适当联系”原则?对此,本文从规范意旨、法理分歧与实务对策的视角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9条在涉港澳台纠纷中适用“适当联系”原则可行性

01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9条的规范意旨与解释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549条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特别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文赋予了涉港澳台案件一定程度上参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程序的空间,尤其在跨法域要素显著的情形下,为法院认定管辖权、送达程序、证据采信等问题提供制度支撑。


02

实务分歧:涉港澳台案件能否参照适用“适当联系”原则?


(一)否定观点:与主权概念存在逻辑矛盾

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将民诉法第276条中的“涉外案件”扩张解释至“涉港澳台案件”,则在文义上与条文所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适当联系”产生内在冲突。例如,若案件主体为香港公司,却要求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存在“适当联系”,似乎间接承认香港并非属于中国主权范围。该解释被质疑可能有违上位法之规定。


(二)肯定观点:参照适用属于规则技术设计,不涉及主权问题

也有观点明确反对上述逻辑,认为涉港澳台案件适用“适当联系”原则并不违背国家主权整体性,理由是法域区分是司法体系运行的客观需要。港澳地区虽属中国领土,但因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构成与内地不同的“法域”,需在程序安排上采用跨域协调机制。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民诉法解释第549条本质上是“事前补漏规则”,其意旨并不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主权性质,而是通过程序手段协调不同法域间的制度冲突,是应对制度冲突的“立法”技术安排,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适用的裁判依据。该条适用的核心逻辑是:在“一国两制”下,港澳台地区虽为中国一部分,但其法律制度独立运行,具备典型的“法域分立”特征,与涉外案件所涉法域差异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处理参照涉外规则,属“立法”技术设计,以实现规则的相融贯通,不应被解释为与国家主权或“一国”属性存在冲突。因此,如合同履行地、侵权结果地等关键连接点落于内地,法院完全可依据“适当联系”原则行使管辖,而无需回避地区属性。


03

如何认定涉港澳台案件中的“适当联系”


(一)客观标准:连接点与法律关系的强弱

“联系”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行使裁量权的前提,即法院必须查明案件与我国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从类型划分上而言,可以区分为基础性联系(合同履行地)、扩展性联系(跨域影响)与限制性联系(特殊管辖情形)。


1.地域连接: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结果地、原告住所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


2.公共利益考量: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金融秩序等内地重大利益时,构成实质联系。


(二)主观标准:便利与公平的利益衡量

“适当”作为行使裁量权的限制条件之一,其背后反映的是案件本身的利益考量,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便利和公平的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1.当事人便利:例如当事人利益保护、证据收集难度、证人出庭可能性、判决执行能力等因素。


2.管辖冲突风险:若港澳台法院先行受理,需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同时还要衡量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因素。


04

实务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连接点构建

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内地为履行地、争议解决地,保留可供执行财产等。争议发生后,亦可提供涉及内地利益受损的证据,如跨境电商纠纷中内地用户数据泄露等。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可以主张将“原告住所地”作为认定“适当联系”的依据。以上种种皆为强化与内地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从而实现司法管辖上的“连接”。


(二)灵活应对“便利法院”抗辩

即便在管辖问题中涉及到“便利”原则争议,也可从审慎评估是否签署了排他性港澳台管辖协议、主张“不方便法院”原则(内地法院审理明显不便利,如证据主要在境外等情况下)等角度予以应对,核心仍在于基于具体案件事实,从可预见性与关联程度、利益衡量等角度来论证适当性。


05
结论

第549条司法解释提供了对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民事程序处理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适用第276条“适当联系”原则并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挑战,而是回应不同法域之间制度差异的技术安排。未来,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与典型案例的积累,有望进一步统一涉港澳台纠纷中“适当联系”原则的适用尺度,强化制度确定性与司法公信力。